当前位置: 首页 > 档案法规 > 规章制度 > 正文

档案利用制度

发布日期:2025-06-27

一、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、资料的情况,编制检索工具,搞好档案史料的编研、编撰工作,积极主动为学校各单位、师生员工、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。

二、查阅利用档案馆开放档案、资料者,须持身份证(或工作证、学历证书)等有效证件,填写查阅登记本;受他人委托者,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(含复印件)。

三、查阅重要的或涉密档案,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;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,须经本馆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批准,必要时报请有关校领导批准;查阅珍贵档案时,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。

四、借阅者未经允许不得拍照、录像、摘录、翻印、复印档案资料。

五、查阅利用档案时要维护档案原貌,不得涂改、拆卷、损毁档案。对违规者,档案馆有权给予劝告、责令赔偿,甚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六、任何人不得窃取、出卖和非法利用档案,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七、档案、资料一般不外借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,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批准,办理外借手续,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。

八、因个人或行业目的利用档案时,按国家、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收费。

九、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、资料,按国家有关规定,并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登记利用。

十、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本馆授权,任何单位、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。

下一条:广东药科大学保密档案管理办法